各党支部、村委会:
为全面推进脱贫攻坚工作,进一步强化脱贫攻坚工作实效,加强村干部队伍管理,充分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助推脱贫攻坚,实现追赶超越。根据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村干部管理考核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公开民主的原则,坚持目标考核与任务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力求做到全面、准确、公正。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参与脱贫攻坚工作的村干部。
第三条 考核工作具体由镇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开展。
第四条 考核坚持月抽查、季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资料、与贫困户见面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问责情形
(一)未按照镇党委、政府要求,及时召开会议或下发文件落实县、镇关于脱贫攻坚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的;
(二)建档立卡统计数据信息不准确或不详实的;
(三)识别贫困户不符合标准或掌握信息不全面的;
(四)识别贫困户程序不规范,申请、评议、审查公示、审定程序不到位,或未进行公示、公告,造成该纳入建档立卡对象而未纳入或不该纳入建档立卡对象而纳入的;
(五)对群众举报不符合,造成情况失实,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上报虚假材料的;
(六)滥用职权,优亲厚友的;为脱贫攻坚擅自拆户、分户,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未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贫困村、贫困户档案信息的;
(八)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脱贫成效考核奖惩
(一)对能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或受到市县好评的村干部,在年度考核中,优先评为优秀格次,实行绩效工资额外奖励。
(二)对出现问责情形,没有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或脱贫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村干部,镇党委进行全镇通报,在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或停发绩效工资。
第七条 本办法对村干部的责任追究,由镇党委、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镇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双河镇委员会 双河镇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