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84771075/2017-0200 公开目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06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信息办 文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关系农业农村长远发展的重大改革,是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破解农业用水供需矛盾的有力途径。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办法〔2017〕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坚持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完善农田水利灌溉工程体系和计量设施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定额管理等制度,实现农业节水增效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改革目标

力争通过五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水价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明晰,管护主体明确。农业灌溉工程良性运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

三、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分级制定农业水价。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农业水价实行分级管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市物价局组织指导,县区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确定。中型灌区农业水价按照“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末级渠系收费标准”的终端水价模式制定。中型灌区国有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农业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协商定价。小型水利设施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2.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油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末级渠系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用水价格可高于其它用水类型,科学确定粮油作物供水与经济作物供水比价。农业灌溉要优先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地下水超采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

3.逐步推行分档分时水价。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按照省级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合理确定灌溉用水定额,以定额用水量作为基础,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节约用水。鼓励各县区因地制宜探索实行两部制水价、昼夜分时水价、丰枯季节水价。

4.完善定价调价机制。物价部门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制定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建立供水成本定期测算制度,准确核定农业供水成本,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农业供水成本监审。增强农业水价定价调价机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农业水价原则上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区要适当提高价格水平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水资源缺乏、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

四、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5.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办法,建立与节约用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确保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67号)文件精神,对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与运行维护成本差额部分进行财政补贴。

6.建立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在农业灌溉定额内完成节水任务的用水户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县区政府确定。节水量由用水户申报,供水单位审核、县区水利和财政部门核定。

7.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统筹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经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高扬程抽水电费补贴、末级渠系补助经费、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五、完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基础

8.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现代测量技术,规范计量设施,对现有的量水设施进行全面校核和改造。新建、改扩建工程必须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坚持斗口计量、按量计费,各分水口及引水终端设置标尺,便于群众监督。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户。

9.建立农业水权制度。按照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以各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省级行业用水定额、用水户近三年用水量情况和灌溉面积将水权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建立水权交易平台,培育水权交易市场,在满足农业生产用水的前提下,结合水系联通联控联调工程建设,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优化水资源配置。

10.提高农业供水效益。加快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建设,强化供水计划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成本控制,建立管理科学规范、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有效降低供水成本,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千方百计落实灌区公益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中省财政农田水利资金要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县区、灌区倾斜。

11.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适度调减高耗水作物和加大耐旱节水作物种植面积。积极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水肥药一体化技术和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高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加强农民科学用水技术培训,应用农业先进管理技术促进节水灌溉。

12.创新终端用水管理。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受益农户等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加强农田水价管理,建立水费收缴监管信息平台,规范用水秩序。

13.加快中型灌区体制机制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持续推进中型灌区“管养分离、事企分离、定岗定员、减员增效”改革,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发展符合社会需求的专业化、社会化组织,建立健全维修养护队伍。

六、保障措施

14.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农业改革的重点任务,建立以市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县水务、财政、农业、国土、物价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安排。物价部门负责做好成本监审,协调相关部门确定农业水价调整方案,做好水价政策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各类资金,保障农业水价改革资金需求;水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农业部门负责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推广节水型农业生产模式,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

15.严格监督考核。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抽调各成员单位业务骨干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区改革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并进行通报,对工作成效明显的要通报表扬,对改革滞后的要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实行问责。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工程项目、补助经费及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县区政府要在每年6月底、12月底分别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改革进展情况。

16.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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