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2018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684771075/2017-0148 公开目录: 政府采购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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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2017—2018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日

延安市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

(1)公务用车(指公务用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客车、校车,含新能源汽车,不包括执法执勤等专用车辆)

(2)办公用计算机(包括台式、便携式,不包含图形工作站和移动工作站)

(3)办公用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投影仪、传真机、刻录机、一体机、碎纸机

(4)移动储存设备(包括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

(5)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

(6)计算机软件(指非定制的通用类软件,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7)打印复印纸、信纸、信封、硒鼓、粉盒

(8)办公用照相机及器材、摄像机及器材

(9)办公用空调

(10)音视频会议系统

(11)电视机、电冰箱、饮水机、电话、照明设备

(12)家具用具(包括办公家具、学校桌椅床柜)

(13)图书、教材及教辅材料(用于科研、馆藏图书及百科、年鉴图书以及订阅的报刊、杂志除外)

(14)公务服装、鞋帽及配饰

(15)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与办公用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2.工程类

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办公用工程。

3.服务类

(1)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与办公用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车辆维修及保养服务

(3)公务车辆保险服务

(4)办公印刷服务

(5)会议及培训服务

(6)车辆、房屋租赁服务

(7)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服务

(8)展览服务

(9)物业、保安服务

(10)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服务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

专用车辆(包括执法执勤、医疗、消防、电视转播、环卫、垃圾、工程、改装等专用车辆)、教学和实验设备、文艺体育设备、新闻出版广电设备、文物设备、图书档案设备、农业设备、林业设备、水利设备、农林牧渔业产品、气象设备、防汛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和设备、医疗设备与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医用材料及耗材、健身及康复设备、食品药品监督设备、检验检疫设备、疫苗(包括人用疫苗和兽用疫苗)、公检法司警用设备、消防设备、环境保护设备、安全生产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无线电及导航设备、地震设备、地质勘察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工程机械、生物化学制品、储备物资、救灾物资、被服装置、原煤、石油、天然气等燃料、锅炉、电梯、中央空调、灯光音响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测绘设备、非办公家具和用品、图书(包括科研、馆藏图书及百科、年鉴图书以及订阅的报刊、杂志等),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2.工程类

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装修、拆除、修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绿化、美化及维护、消防、灌溉排水、污水处理等其他工程。

3.服务类

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测试评估认证服务,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运营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其他设计、监理、造价服务,空调电梯维修保养服务,专用设备租赁、维护服务,广告服务,专业印刷和出版服务,电信服务(电信线路租用),课题规划研究服务,文化艺术服务(包括文化下乡、演出等),教育服务,体育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社会服务,环境服务,专业保险服务,金融服务,政府购买其他服务(执行有关部门发布的购买服务目录及规定)。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200万元(含)以上。

(二)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10万元(含)―100万元、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2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但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自行采购限额标准(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不含);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下(不含)。

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四)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

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应于年初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采购人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本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于预算批复后一周内向财政部门备案。对采购人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未列入的项目,年内确需采购的,采购人须编制政府采购调整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无政府采购预算采购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

(二)采购人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经国家保密机构认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可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进口机电产品采购项目,按国际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但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采购。

(五)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福利性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

(七)鉴于我市属经济欠发达地区,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对本地区中小微企业产品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

(八)会议、培训及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延安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延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议活动费管理办法》及《延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不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但应严格预算管理,严禁超预算、无预算支出,年底各项支出要公开。

(九)中、省驻延单位和县区市管单位,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同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十)各县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区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行使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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