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标志及含义是什么?
地名普查标志整体形状为传统圆形徽标样式,以蓝色为主色调,以中国地图为主体,上面书写“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文字和地名普查的拼音首字母。主要含义包括四方面:(一)蓝色象征地名普查庄重严谨,也体现地名普查数字化、信息化的特点。(二)中国地图表示这次地名普查的范围为全国,代表着普查工作的全国性和公益性。(三)中国地图底部纹案为地球纬度的立体化、艺术化处理,象征地名具有指位定位功能,具有服务全球交流交往的作用。(四)外围装饰纹样为飘带形成的阿拉伯数字2的变体,代表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2.地名普查的目的是什么?
地名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查清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名基础数据,对已有地名相关信息进行全面补充、更新和完善,对有地无名、有名无地、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标准化处理,为国家地名数据库提供现势、准确、有效的地名信息数据,设置地名标志,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3、地名普查的原则?
以国务院、省地名普查工作要求为依据:一是自上而下,条块为主,条块结合;二是立足自身,部门配合;三是立足现有基础,着力查漏补缺;四是明确各级责任,层层把关。
4.地名普查的意义是什么?
开展地名普查,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促进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5、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背景?
1979年至1986年,我国组织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此后一直没有进行全国地名普查。近3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我国地名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目前掌握的地名信息已难以反映地名实际情况,地名数据不新、不全、不准的问题十分突出,迫切需要开展全国地名普查,尽快摸清地名底数详情,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新时期的地名管理工作。为此,国务院决定于 2014年至 201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6.地名普查的任务是什么?
地名普查的任务是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具备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四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7.地名普查的范围是什么?
地名普查的范围全县所有行政区域范围内,涵盖行政区域和非行政区域等地名相关信息。
8.地名普查总体要求是什么?
地名普查总体要求:科学安排部署,保证普查质量,确保普查安全,加强成果应用。
9.全县地名普查怎么组织实施?
全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的组织实施,加强志丹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志丹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规程的制定和组织实施、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地名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工作配合。这次普查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并且由各镇、县级部门直接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勘界办(联系电话0911-6624501、0911-6634710),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10.地名归类的原则是什么?
一个地名只能归为一类,不重复归类。归类时,根据地名意义进行确定,按其首要属性进行归类。
11.地名普查数据质量要求?
地名普查数据包括属性信息和空间位置信息两方面的质量要求。属性信息要准确、完整。空间位置要精确,依据现有普查方式,空间图形位置测量误差不少于20米。
12.地名调查的基本准则是什么?
地名调查以地理实体是否实际存在为基本准则和依据,而不以现有地图和其他相关资料为唯一依据,地图和相关资料仅作为重要参考。对客观存在而没有名称的有地名作用的要进行命名,对实际名称与现有资料名称不一致的要进行标准化处理。
13、“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调查目录”与“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的区别?
地名调查目录是地名普查前期准备阶段编制的拟调查地名的基本目录,不是最终成果目录。地名调查目录以工作图图载地名信息为基础,结合收集到的相关地图、资料编写。地名目录是经过调查、核实、标准化处理后的成果地名目录,可在国家和区划地名数据库中自动生成。
14、如何处理“二普”与“一普”的关系?
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是于1979~1986年开展的全国性地名普查,获得了丰富的地名档案资料。本次普查要充分利用第一次地名普查成果(含20世纪80年代末的地名资料更新成果),收集查阅利用好本县“一普”和补调更新形成的地名档案资料,扎实推进“二普”工作。实际工作中,既要防止忽视核查“一普”地名档案资料而盲目地进行外业调查,也要防止为减少外业调查工作量而全部照搬“一普”地名信息。
15.地名普查时间安排是什么?
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统一安排,我县被列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市级试点县,从2015年2月开始到2017年6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2014年12月31日,普查共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工作准备阶段(2015年2月至2015年10月)。完成宣传动员、成立机构、制定方案、搜集资料、人员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二是全面普查阶段(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做好地方志书、文件档案、书籍典故、历史资料、规划图纸等资料搜集及普查员实地开展地名数据外业勘测,查清地名的位置、范围和相关信息,做好地图校对标注工作,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填写和拍摄相应的图像视频资料。三是信息处理阶段(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县地名普查办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数据库,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四是成果上报和验收阶段(2017年3月至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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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普查中的地名具体包括哪些类别?
普查中的地名具体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17.地名普查基本工作流程是什么?
地名普查基本工作流程:资料收集——编写地名调查目录——预填地名登记表——实地调查——采集地名信息——标注工作图——整理地名登记表——内业信息处理——地名数据入库——检查验收——整改完善——成果转化利用——归档。
18、对各成员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基本要求?
地名普查是一项全国性的系统工程,涉及诸多部门和行业。各单位现有的成果资料是地名普查的重要参考依据。为确保地名普查的工作质量,各成员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要切实做到现势、权威、准确、完整。
19、普查工作中,地理实体按基本形态分为哪几类?
在地名普查工作中,地理实体按其基本形态特征,可分为“点状”、“线状”、“面状”三大类。
20.点状地理实体包括哪些?
点状地理实体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工矿点,农、林、牧场点,锚地,船闸,渡口,车站,收费站,停车场,加油站,灯塔,井,涵洞,发电站,基站,房屋,广场,体育场,城堡,墙,单位,瀑布,泉,山峰,山口等。
21.线状地理实体包括哪些?
线状地理实体包括公路,铁路,管道,道路(街巷),有轨交通线路,大型桥梁,大型隧道,灌溉渠,排水沟,渡槽,河(湖)堤,大型闸坝拦河坝,运河,河流等。
22.面状地理实体包括那些?
面状地理实体包括各级各类行政区域,矿区,农、林、牧、渔区,工业区,开发区,边贸区,口岸,地片,区片,大型河港、大型航空港,水库,蓄洪(泄洪)区,灌区,大型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湖泊,面积较大的岛,洲,平原,盆地,高原,丘陵,山脉,湿地(沼泽),苔原,草原,森林,沙漠,戈壁,绿洲,台地。
23、常见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纪念地与旅游景点类主要有哪些?
常见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纪念地与旅游景点类主要有纪念地、遗址,公园、风景名胜区(点),自然保护区等。
24、地名普查中,市场、集市等如何归类?
市场、集、市、圩等交易场所,如钢铁市场、木材市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汽车市场、小商品市场、劳务市场等,其地名类别归入“建筑物——其他”项下。
25.对规模较小地理实体的普查如何掌握?
对于规模较小的地理实体,如“井”、“排水沟”、“基站”、“管线”等,实际普查中,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其中有一定地名意义或历史意义、具备指向作用的进行普查和信息采集录入。
26、属性信息“密级”如何填写?
地名的“密级”是地名属性信息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等信息的保密级别。地名登记表中的“密级”一栏统一填写为“秘密”。
27、数字信息填写有哪些注意事项?
数字信息填写时,应注意数据库中地名各要素的数量单位,如汽车站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不是“万平方米”、“公顷”、“亩”,特别是直接利用其他行业信息时要注意数量单位转换,避免出现单位错误或数量级错误。
28、地理实体位置信息采集的方式和方法?
地理实体位置测量方式主要有图解法和实地测量法。在普查工作用图上能准确判定位置的,可采用图解法确定坐标。不能准确判定位置的,应到实地测量。各地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使用适宜的测绘通信技术手段与设备(如CPS等卫星导航系统)进行地理实体位置信息实地采集。
29.区片、地片的含义是什么?
区片是指城镇中约定俗成的、群众惯用的、有较为明确的指位作用的一定区域的总称,与人们根据需要划分出的各类区域不同。例如北京的“西单”、“王府井”,上海的“外滩”、“五角场”等。
地片主要是指野外约定俗成的、群众惯用的、有较为明确指代作用的一定区域的总称,是自然形成的,不是人们根据需要划分的。
30.地名不规范有哪些表现形式?
地名不规范现象主要有:一地多名,地名重名,一名多写,地名命名刻意崇洋、名实不符,地名译写不准确,地名用字不规范,地名含义不健康等。
31.历史地名如何普查?
历史地名指过去曾经使用过、目前已不再使用的地名。考虑到为了与第一次地名普查衔接,为了便于操作,本次普查的工作规程规定,对第一次地名普查后产生的历史地名要进行普查,同时各地根据普查能力和实际需要,尽可能对更久远的历史地名进行普查。
32.地名的历史沿革追溯到什么时期?
地名的历史沿革是指地名产生及演变的历史过程。每一条地名都有特定的产生背景、含义和演变轨迹。对每一条地名进行翔实准确的考证是普查的重要内容。因此对每一条地名都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记录其历史演变的全过程。
33.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就是要充分利用普查获得的全面、准确、权威的地名信息和数据,开发研制生产多层次、多种类、可满足不同需求的地名公共服务产品,不断提高地名公共服务能力。这些公共服务产品主要包括:地名图(集)、地名录、地名词典、地名志等综合类工具书;地名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名录等专科类工具书;地名故事丛书等知识性、趣味性较强的各类地名出版物;地名公共服务网站;地名触摸屏;问路电话;导航产品;地名文化遗产宣传片等。
34、为什么要对地名普查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一项全国性重大系统工程,时间跨度长,工作环节多。为了保证普查质量,不仅要对最终普查成果进行验收,还要对整个工作过程中的相关情况进行考核,以便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全面掌握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了解、发现并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对各地工作作出科学准确评价,为普查任务结束时开展总结表彰提供依据
35.为什么要进行地名标准化?
大力推进并逐步实现地名国家标准化,进而推进地名国际标准化,为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内外交往及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是我国地名工作的根本任务。实现地名标准化,有利于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有利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于国际交流合作,有利于社会交往和人们日常生活,有利于国防建设和社会治安,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因此,在本次地名普查中,要把地名标准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切实解决各种不规范地名现象。
36.地名标准化有哪些主要内容?
对普查中发现的地名不规范问题,按地名管理法规规定,对其进行标准化处理,主要内容有:对有地无名且具备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或在一定范围内重名的地理实体,须确定一个标准名称。对罔顾传统、刻意崇洋的不规范地名,予以更名和纠正。对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对地名罗马字母拼写不准确不规范的,按照有关拼写规则予以纠正。对带有区域性或有特殊文化含义的地名专用字和地名专读音,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音定字。
37.地名命名、更名的基本依据是什么?
地名命名、更名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的办法》和市相关管理法规规定。
38.地名命名应当遵循的规定是什么?
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规定:(1)地名用字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得刻意使用繁体字、异体字,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2)地名所用汉字字形以国家公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准,书写规范; (3)不得使用外文译写汉语地名;(4)地名名称一般不得重名,避免同音或者近音;(5)一般不得以人名作为地名,但历史遗留的用人名命名的地名除外;(6)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7)行政区划、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一般要与所在地地名保持一致; (8)新建和改建的城镇居民区、道路,一般保留原有地名,确需重新命名的,按照层次、序列、规范的要求予以命名;(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9.地名更名应当遵循的规定是什么?
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第十条规定:有损国家主权和尊严、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庸俗、影响社会和谐的地名,应当更名。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或者形、音、义不统一的地名,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地名。
40.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标准地名?
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出版的地图、图集(册)上的地名,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41.有何部门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怎样设置和管理?
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县(市)人民政府辖区的居民地、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名称,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拟定命名、更名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辖区的居民地、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名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拟定命名、更名方案后,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道路、桥梁、隧道、自然地理实体和水利、电力设施等命名、更名,由相关的人民政府共同报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内著名风景名胜地名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本省国内外著名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注销地名依照以上程序办理。
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专业部门在拟定具有地名意义名称时,应当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门意见。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地名命名、更名批准后,由批准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民政部门发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由专业部门发布,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历史悠久、约定俗成、含义健康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确需更名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办理。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照《地名 标志》等国家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必要的地名标志。地名命名、更名发布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设置地名标志:(一)自然地理实体地名、行政区域名称、居民地地名、城镇道路地名标志,门(楼、单元)牌、户牌,由相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和管理;(二)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标志由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一定区域内的同类地名标志式样应当一致。
42.对违反地名管理规定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命名、更名或者不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改正。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移动、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设置标志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志丹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