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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171126001
标    题 土地资源咨询
姓    名 贾春前
地    址 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永宁镇中咀沟村
邮    箱 Ashsh@126.com
发件IP 117.136.50.*
写信时间 2017年12月5日
信件内容 1:我家住在永宁乡中咀沟,现在在延安市内住。问题描述:我家老爸70多岁了,现在住的土窑洞,有塌方现象,非常危险,我想让到延安住,但是老人不习惯,非要农村住,我回老家想修建地方,好让老人住,可是协商不好地基,我想问农村修建自己家没有老地基,应该找那个单位批地基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网民你好,来信收悉,现就关于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故该网民如需申请办理宅基地手续,可以通过以下程序进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用地的,宅基地使用方案须经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先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二)宅基地使用方案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向该村村民公布并监督实施;
    (三)经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四)农村村民住宅易地建新拆旧的,新住宅建成后,必须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原住宅,将原宅基地交还土地所有者。

志丹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11日

 

处理对象 县长
处理时间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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